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煌建设**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煌建设**限公司在芜湖**民法院对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另案提起诉讼,本案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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