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福**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芜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芜**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