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鹏佳建设**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芜湖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0元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