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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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