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庐江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