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限公司与被告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东**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起缓、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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