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为城际小城**限公司与安徽省无**有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为城际小城**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无**有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无为城际小城**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告将英**学公寓F号楼发包给被告安徽省无**有限公司承建。后工程存在问题,经双方商定,进行维修。但二被告一直未派人维修。现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叶**承担维修费14.2215万元、工程质量罚款6万元、逾期罚款12.8万元,共计33.0215万元;被告安徽省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无为城际小城**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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