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限公司与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大宇**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5日本院根据原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相关房产。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提交了房屋备案价格表,认为查封房屋超出了申请标的,要求解除部分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芜湖**限公司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滨湖家苑部分房产(1#、2#、8#、11#、13#、14#-1102、15#、16#-203.204.205.305.1005.1105)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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