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芜湖**总公司与芜湖先达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