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荣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原告谢光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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