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绿**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绿**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