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张**、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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