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特**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中防地壹街地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特**有限公司诉定远县中防地壹街地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滁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0921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滁州**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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