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安徽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樊**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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