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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安徽**鞋帽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利辛县鞋帽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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