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利辛县鞋帽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范**与徐*、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张**、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绿**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特**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中防地壹街地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汀**音医院、中建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福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闽**限公司与福建百**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翁**与福建省建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浦**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