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年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安徽省蒙**有限公司、方*、吴*、刘**、邓**、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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