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年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安徽省蒙**有限公司、方*、吴*、刘**、邓**、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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