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广西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申请执行广西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五**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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