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嘉善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