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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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嘉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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