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恒**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星**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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