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杨**和人民陪审员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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