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诉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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