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诉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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