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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