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亳州市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江苏**限公司与亳州市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亳州市大**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亳州市大**责任公司价值38000000.00元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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