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少春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24号
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