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同安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鑫**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鑫**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4471.5元,由上诉人中鑫**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