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铜陵益**任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益**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益**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阳县**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铜陵益**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4元,减半收取12457元,由原告铜陵益**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