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陵益**任公司与青阳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铜陵益**任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益**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益**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阳县**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铜陵益**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4元,减半收取12457元,由原告铜陵益**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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