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葛**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