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九**有限公司诉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池州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州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池州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