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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有限公司与何文明、青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文明、原审第三人青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1月27日,青阳**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原审原告青阳**有限公司撤回对何文明、青阳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审原告青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青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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