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阳县蓉城镇某某路某某号的办公楼作为担保,现因其工作需要,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坐落于青阳县某某路某某号的办公楼的查封,以其所有的皖******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车辆作为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青阳县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号车辆在诉讼保全期限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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