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宏**限公司与福建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依法通知上诉人**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本院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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