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南**有限公司与福建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滞纳金、保证金3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用2207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诉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工程款1000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用220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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