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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浦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政和县**民委员会、第三人陈志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城**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政和县**民委员会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浦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城县泓**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政和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1元,减半收取2655.50元,由原告浦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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