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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玉环县大**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八万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大**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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