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福**正新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正新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福**正新能**有限公司有厂房设备可供执行,但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福**正新能**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581号

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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