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上白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上白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福**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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