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缪细弟、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缪细弟、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暂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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