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