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在另案中已依法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霞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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