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福建龙岩得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得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闽民终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得鹿**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5号(欧洲世家)的房产及车位。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未依照(2013)闽民终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判决内容的规定,先向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本案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得鹿**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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