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施华礼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416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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