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宁德**有限公司诉周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德**有限公司诉周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括改310省道,履行了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职能,并组织招投标和扫尾工程的议标。为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20日签订了《省道310线135K+000~142K+000段油路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配套扫尾工程相关项目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共完成工程造价为3818795.20元。其中七步线分流维持通车工程造价179544.20元,135K+000~142K+000油路工程造价2384891元,135K+000~142K+000油路罩面工程造价888873元,135K+000~142K+000边沟铺砌造价148406元,防护工程及路基铺砌工程等179537元,135K+000~142K+000普修迎检工程造价19428元,135K+000~147K+000普修迎检工程造价18116元。以上工程均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在工程完成后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926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92395.20元。被告曾提请周宁县人民政府出让相关地块用于返还310省道括改工程款,土地拍卖后被告也未兑现支付。根据施工合同中的付款办法u0026amp;amp;ldquo;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逾期未付清工程尾款及保证金,其欠少部分甲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u0026amp;amp;rdquo;。现历时14余年,被告均未能予以结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310省道等改建工程拖欠款1737017.2元和利息差额164305元,共计应支付本息1901322.2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63303.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6696.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交通局辩称,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20日,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作为发包单位与原告签订《省道310线135K+000~142K+000段油路工程施工合同》;2000年7月20日,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省道310线135+000~142+000段续建油路罩面工程协议书》;2000年11月17日,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省道310线135K~142K段路基边沟铺砌工程合同协议书》;2001年4月1日,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省道310线142K-147K+800段及136K-140K部分路段路基边沟铺砌工程合同协议书》,上述合同均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具体履行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的职能。原告按期完成上述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818795.2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足额付款。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63303.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6696.53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领款单复印件、改造、改建周宁省道310线先行工程验收单、310省道封闭工程抢修维持龙溪公路概况及预(决)算审核意见书、省道310线沥青路面工程135K+000~142K+000段决算书、《关于省道310线135K+000~142K+000段油路罩面、路基边沟铺砌、路基普修、防毁防护等扫尾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关于省道310线135K+000~142K+000段油路罩面、路基边沟铺砌、路基普修、防毁防护等扫尾工程决算会议纪要》、省道310线续建油路罩面工程(135K+000-142K+000)决算书、省道310线路基边沟铺砌工程(135K+000-142K+000)决算书、省道310线防护工程(135K+000-154K+000)决算书、省道310线防毁及路基边沟铺砌工程(142K+000-147K+800段及136K-140K)决算书、省道310线防毁防护工程(135K-147K+800)决算书、《省道310线135K~142K段路基边沟铺砌工程合同协议书》、《省道310线142K-147K+800段及136K-140K部分路段路基边沟铺砌工程合同协议书》各一份、公证书二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相应工程均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未能按约定如期如数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具体履行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的职责,其也表示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周宁县先行工程指挥部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宁县交通运输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3303.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6696.53元。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周宁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