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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