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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