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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四*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审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也是向福建**民法院起诉,根据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本案应当由福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曾四平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讼争工程为龙津国际B区地下室6#、7#、8#、9#、10#、11#、12#楼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工程,该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长泰县,长泰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当,应予补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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