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6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