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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福建省**筑工程有限公司、包老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筑工程有限公司、包老雪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龙岩**工程有限公司、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4.37元,减半收取2042.19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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