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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连城**品厂、揭享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连城县冠兴食品厂、揭享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2元,减半收取190.81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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