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岩市**有限公司与龙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贴息17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660元。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冻结龙岩**限公司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1)第200383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人已向龙岩**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