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为2757元,由原告龙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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