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林**、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福建百**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7元,减半交纳4488.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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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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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福建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