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林**、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林**、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福建百**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7元,减半交纳4488.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