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长发与被告长汀县童坊镇人民政府、长汀县童坊镇拔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交纳2576元,由原告修长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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